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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鹤:汉字中的法律观念与文化

浏览量:11.69万次 发布时间:2017-11-28 1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汉字是中国文化的信息库,它记载了中国文化的所有细节,每一个汉字都是一幅中国文化的生动画面,古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刑罚手段,同样在相应的汉字中得以体现。
汉字中对法律文化的保留,体现在许多单字的早期形态上。例如:
执。从今天的简体字看,“执”字左右结构,左边提手,右边是“丸”字。而提手的手,在早期汉字中作为独体字,是人手的正面写实造型,五指分开,中指与手腕相连。这一造型渐渐演变,在部分汉字中以所谓“提手旁”出现,在组成形声字时作为一个活跃的构件而起到表义的作用。
但是,“执”字中的提手旁在早期汉字中却不是手。非但如此,连手的变形也不是,根本是一个跟手没有任何关系的概念。它原本是一个刑具,类似于手铐一样的枷锁,楷化后写作“ ”,读作nie;而右边的“丸”字也并非今人理解的团成圆状的小东西,它在汉字中的原形,是一个跪跽人形,整个字的构型是一个双手戴着枷锁而跪跽着的人,其本义为拘捕罪人。
如此,“执”字的本字便清晰地表明了其用刑具控制罪人的本义,这一意义中包含有一部分强制性,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引申义。今天使用的很多包含“执”字的双音词,实际上都是“执”字的引申义,例如表示掌管、主持、实行、坚持等意义的执政、执法、执行、执着等等,就已经不再是“执”字的本义了。
广泛流行于大众之口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中的“执”,当然也是引申义。繁体楷书中“执”字写作“執”,其本义仍依稀可见。可以说,“执”字是中国法律文化极具代表性的汉字之一,是法律观念形成过程中的生动一幕。
“执”字的左右两个构件还分别组成了其他与刑罚缉捕有关的汉字。例如以“ ”字与“囗”字(读作wei)组合而成的“圉”字、以“ ”字与“目”字组合而成的“睪”字等。
圉。在商周文字中表示将罪人拘押在一个四周密闭的围合处,而许慎《说文解字·囗部》对这一本义作出了正确解释:“圉,囹圄,所以拘罪人。”由此可知,“圉”字就是今天意义上的监狱。这是一个与“执”关系密切的法制环节,在拘捕罪人——“执”之后,拘押罪人——“圉”势在必行。可以说“执”与“圉”两个汉字,是中国法制文化中,描绘法制体系建立的初期状况的生动写照。
睪。在商周文字中的造型是,在正面站立的人形上部,有一个夸大的眼目,其造字意图在于突出观察之义。但其中的人形在春秋时期讹变为“ ”,突出了以眼目观察、监视罪人的意义,这一字形一直保持到秦小篆时期。
《说文解字》解释“睪”字为“目视也。从横目,从 。令吏将目捕罪人也”。当然,许慎说的“目视”的意思绝非仅仅用眼睛看看嫌疑人,而是严密监视的意思,即“伺视”。对比今天的执法过程,在拘捕之前也是必有严密监视环节的。因此,“睪”字便成为了整个执法环节完整化的重要步骤。而“睪”“执”“圉”三个汉字,即生动地再现了中国先民在法制观念确立、法制文化建设的起步状态的情景。
千万不要以为看了上面一系列与罪犯有关的造型都是“ ”,就认为这个字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恶劣标志了,有了它就意味着罪恶。有一个有意思的汉字,在早期形态中即表现了它的两面性,这个字便是“幸”字。
幸。在甲骨文中的造型是一副枷锁,中间加一横。说它两面性,是因为它的本字正是一副枷锁的样子,此时读作nie,意味着对罪恶的制约和惩罚;但同时,这副枷锁上有一个小横画,作为指事符号,表达提醒人们处事要谨慎,此时读作xing,代表幸福、幸运(是nie字的反向引申义)。否则,幸福就会破碎。
因此,我们不得不佩服先民造字之时的深意,也不得不佩服先民造字的智慧,将如此深意用简单的符号记录和表达出来。体会其深意可知,幸福与不幸,的确在于人在关键时刻的一个小分寸的掌握。如此,意兼正反,正说明了福祸相依、物极必反的深刻而朴素的哲学道理。
需要说明的是,“执”字右边的“丸”字,仅仅是今体楷书中所存留的早期汉字中人形的楷化形式之一,它还有另外的形式——比如“丮”(读作ji)。而以“丮”为构件的汉字中同样存在着早期法律文化的相关概念。例如:
讯。此字在商周文字中由口、跪跽人形、绳索三个构件构成,它表示一个被反手捆绑的跪跽着的人在接受讯问。
“讯”问有“询问”之义,却又与普通的“询”问有根本不同,“讯”字原始造型明显表达了“审问”“审讯”的本义,有强迫性、逼迫性。例如《左传·昭公二十一年》:“使子皮承宜僚以剑而讯之,宜僚尽以告。”在“剑而讯”之下,宜僚被迫全部说出实情。至今,执法过程也仍有审讯环节。由此而知,“讯”字作为法制观念之一,其意义由来久远,可径直上溯至上古三代。
与法律观念并行的刑罚制度,在汉字中也有相应的信息。例如:
刖。“刖”是古代一种砍掉脚的酷刑,但在今天的汉字中,我们看不出“刖”字的这一本义,尽管我们知道,“刖”刑中的“月”不是月亮的月,而是“肉”的意思,而《说文解字》中的小篆造型也已然是“从肉从刀”,又仅仅以“绝也”二字来解释“刖”字,“绝”的确是“断”的意思,但太笼统,不精准。
比秦小篆更早的战国时期的《睡虎地秦简》中,“刖”字就已经是“从肉从刀”会意了,比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严刚毋暴,廉而毋刖”的“刖”,即为用例。显然,“刖”字的刑罚画面不是这样的,恰恰还是商周文字给了我们最符合本义的字形。
在甲骨文中,“刖”字由两个构件组成,一个是正面站立的、下肢一长一短的人,另一个是一把刀,位于其较短下肢处。这个构型无疑是“刖”字的本字,而月形是人形的讹变,由此,“刖”字的本义得以揭示。《玉篇》直接解释“刖”字为“断足也”,可谓确释。早期汉字再一次为我们保留了可贵的法制文化的渊源。
当然,早期汉字中的法制文化信息的留存绝非仅此数例,限于篇幅,其余只能另作它议。但仅此数例已经说明汉字是中国文化涵纳丰富的信息库,也是法制文化渊源之所在。虽然在经历了汉字的经久沿革与变化之后,今天的人们很难从现在的汉字中体会到古汉字丰富的文化信息以及相应的生动画面了,但是,深究之下,这种缺憾是可以得到弥补的。
编辑:何建坪 网监:张琪 责编: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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